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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顾问"截流"老东家客户,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起不起诉案件的辩护实录

教育培训行业课程顾问利用客户信息另起炉灶,招揽已明确不续约的客户,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文以一起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案件为样本,深度分析客户资源能否成为侵占对象、数额认定标准、层层设防的辩护策略等实务要点。

2026-06-29 · 约 6 分钟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不起诉

一、问题的提出

在教育培训行业,课程顾问利用工作中掌握的客户信息,"另起炉灶"招揽老东家客户的现象并不鲜见。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核心问题在于:客户资源能否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本单位财物"?如果客户已经明确表示不再续约,该部分客户是否仍属于公司的"既得或期待利益"? 笔者近期办理了一起此类案件:某教育培训机构课程顾问在任职期间自行成立同业机构,招揽了部分已明确不再与该机构续约的客户,后被江门市蓬江区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笔者作为辩护人,在审查批捕阶段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蓬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采纳辩护意见,最终对A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一起从立案侦查到最终不起诉、为当事人争取到最有利终局结果的典型案例。现将本案辩护思路与法律分析整理如下,供同行参考。(注:本文已对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信息进行脱敏处理。)

二、基本案情(脱敏版)

犯罪嫌疑人A某,原系江门市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课程顾问。任职期间,A某发现部分客户认为甲公司收费较高,已明确计划或决定不再与甲公司续约。为招揽上述已流失客户,A某于2021年8月自行成立某托管中心(以下简称"乙机构"),以低于甲公司的价格向上述客户推销课程服务。同意与乙机构签约的客户,由甲公司在职教师利用业余时间提供课程服务,A某按收取费用的40%至50%向授课教师分成。 2021年12月,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经查,乙机构的客户中既有A某自行招揽的新客户,也有上述已明确不再与甲公司续约的客户。A某向授课教师分成合计约8万元后,最终获利不足6万元。案发后,A某已全额赔偿甲公司损失,并取得甲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书面谅解。

三、辩护核心观点与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的核心争点在于两个层面:一是涉案客户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本单位财物";二是获利数额是否达到追诉标准。

(一)涉案客户是否属于"本单位财物"?

辩护人认为,A某所招揽的客户系已明确计划或决定不与甲公司续约的客户,该部分客户已不属于甲公司的"既得利益"或"期待利益"。第一,从既得利益角度看,该部分客户与甲公司的服务合同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且客户已明确表示不再续约,甲公司对此并不享有任何合同权利。第二,从期待利益角度看,期待利益要获得刑法保护必须具有合理性和确定性,当客户已明确表示不再续约时,该期待已丧失合理基础。第三,甲公司教师利用业余时间为乙机构提供服务,并未影响本职工作,甲公司也未因此遭受实际经营损失,其倒闭系自身经营不善所致。综上,A某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获利数额是否达到追诉标准?

退一步讲,即便认定A某的行为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其获利数额也未达到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即追诉起点为6万元。本案中,A某向授课教师支付分成约8万元后,实际获利不足6万元,未达标准。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计算犯罪数额时应否扣除必要成本,实践中存在争议。辩护人认为应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以实际获利认定;即便按总额计算,支付给教师的约8万元分成也不应计入犯罪数额——该部分款项并未被A某"非法占为己有",而是支付给了实际提供服务的教师。

(三)从宽情节的综合运用

即便公安机关坚持认为A某行为构成犯罪,本案仍存在充分的从宽情节:第一,A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第二,A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认罪态度良好,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从宽规定;第三,A某已全额赔偿甲公司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第四,本案系经济犯罪,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辩护人援引"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指出对A某不批准逮捕、作不起诉处理,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的正确实践。

四、辩护策略总结:"三层设防"

回顾本案,辩护策略可归纳为"事实之辩+法律之辩+政策之辩"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事实之辩):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论证涉案客户系"已流失客户",不属于本单位财物,从根本上否定犯罪成立——这是最强有力的辩护路径。第二层次(法律之辩):退一步论证获利数额未达6万元追诉标准,不构成"数额较大"。第三层次(政策之辩):再退一步,综合初犯偶犯、坦白、全额赔偿、取得谅解等从宽情节,援引"少捕慎诉慎押"政策争取不起诉。这种层层设防的辩护策略在审查起诉阶段效果尤为显著——只要辩护人能从事实、法律、政策三个层面搭建立体化的辩护体系,获得不起诉决定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本案即是最佳例证。

五、实务建议

对辩护律师而言:第一,尽早介入,审查批捕的七天期限是黄金辩护期;第二,重视客户性质分析,仔细区分"现有客户""潜在客户""已流失客户",客户是否明确表示不续约是关键事实;第三,精确计算数额,逐笔核对涉案金额,注意扣除合理成本和向第三方支付的款项;第四,积极促成赔偿谅解,这不仅是量刑情节,更是论证"无社会危险性""无羁押必要"的重要支撑。 对企业经营者而言:应完善竞业限制和保密制度,与核心员工签订规范的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客户资源的归属和保护规则;建立规范的离职客户交接制度。对从业者而言,本案当事人事后反思"自以为没有造成第三方损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这一教训值得警醒——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无论最终是否构成犯罪,都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六、结语

职务侵占罪是企业家和从业人员的高发罪名,但其犯罪构成并非无边无际。本案的成功辩护说明:在"客户资源能否成为侵占对象""数额如何计算"等核心争点上,辩护律师有充分的论证空间。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对A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使当事人避免了刑事追诉的严重后果。这一结果既是对辩护工作的认可,也体现了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坚定决心。本案充分证明:在审查批捕阶段启动积极有效的辩护,搭建完整的事实、法律与政策论证体系,完全有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这一最理想的终局结果。

※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请联系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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